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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住本市经济开发区**镇**委**号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使用钥匙进入常州市新北区**园**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钱包中的人民币300元。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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