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8********,土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青A****H)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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