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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上海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大街**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9****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玄某某珠江路龙蟠中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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