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40分许,卫某某驾驶豫******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湛河区**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200米处时,将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唐某某撞倒,致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卫某某于次日经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卫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唐某某系头枕部、右侧胸腹部及下肢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肋骨多发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