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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雕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小区**号,现住武宁县**市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卢某乙于2015年8月,找到其叔叔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拟共同筹建一家木雕工作室(西海卢氏木雕),其中卢某乙出资入股,卢某甲以技术入股,并于2016年7月注册成立武宁县家居木雕工艺品商行,专门经营木雕、竹编工艺品的制作与出售等。为寻找适合根雕的原材料(香樟树、柏树等),卢某乙与其叔叔卢某甲于2016年1月,从罗溪乡坪源村以4000元价格收购来4个樟树兜(野生):2016年夏天,从艺邦山水城北侧西海大桥桥下河边捡回2个樟树兜和部分樟树桐(为人工种植的),从步红湖滨东路河边垃圾场捡回1个樟树兜和部分樟树桐(无法判断是否野生),从武宁县工业园区东北侧河沟边捡回1个樟树兜(无法判断是否野生);2016年7、8月时,从瑞昌市高丰收镇高丰村苗木基地运回4个樟树兜(为人工种植的);2017年3月左右,从武宁县尚美中学附近垃圾场以100元价格收购来1个樟树兜(无法判断是否野生)。卢某乙与其叔叔卢某甲先后共弄回13个樟树兜和16桐樟树桐用以加工成木雕茶几,而其中能确定为野生樟树的是从罗溪乡坪源村收购来的4个樟树兜。2018年12月10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在武宁县花鸟市场西海卢氏木雕店内外摆放的14件木雕茶几和16桐疑似樟原木,其中有l件木雕茶几其原材料为柏树,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另外13件木雕茶几和16桐疑似樟原木其原材料皆为香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而在这13件香樟树木雕茶几中,有4件木雕茶几其原材料为野生樟树兜,为卢某乙与其叔叔卢某甲从罗溪乡坪源村收购得来,这4个野生樟树蔸,其地径材积(立木蓄积)分别0.6823立方米、0.9582立方米、1.2848立方米、0.6823立方米,合计3.6076立方米,折原木材积为2.334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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