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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农民。2008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丹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未获得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取得林地使用人张某甲、张某乙等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卢某甲联系多人在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下湾社区黄芹沟口采挖山石,销往丹凤县体育路工地、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赵沟移民点工地,非法获利500620元,造成30.39亩林地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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