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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敲诈勒索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6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范某某、卢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成立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该公司自运营以来,在办理车辆抵押借款过程中,使用等额本息概念替换等本等息的实际还款方式使实际利率远大于告知被害人的利率,通过收取服务费、GPS安装使用费、首期本息等费用的名义虚增贷款金额,并签订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合同、协议,设置逾期日收本金0.7%的高额滞纳金等不平等条款,同时扣留被害人机动车登记证书、备用钥匙,而后在被害人发生逾期等情况时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拖车,逼迫被害人结清借款,以收取滞纳金、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的名义敲诈被害人钱财。

2017年8月31日,叶某某经人介绍通过卢某甲以其浙J7****尼桑轩逸轿车作抵押向台州**公司借款4万元,约定分24期,每月“等额本息”还款2300元,扣除GPS费用、手续费、评估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后叶某某实际收到借款35300元,并另外支付手续费等费用700元,后叶某某正常还款2期共4600元。2017年12月初,叶某某还款逾期,其尼桑轩逸轿车被台州**公司派人拖走,同月4日,卢某甲将叶某某带到台州**公司找金某某商谈,金某某以不还钱就将车卖掉相威胁,叶某某被迫同意还款4.2万元。在叶某某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卢某甲找来化世选为叶某某垫资,化世选称可以为叶某某垫资4万元,叶某某先转给化世选2000元让其代为还款,化世选将4.2万元转到李某某账户归还台州**公司。叶某某从台州**公司取回尼桑轩逸轿车之后,经卢某甲介绍到另一家车贷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得款后归还化世选4万元并支付垫资利息800元,支付给卢某甲2000元。经统计,叶某某贷款时支付费用700元,还款2期共支付本息4600元,被拖车后结清还款支付42000元,支付垫资利息等2800元,共支付50100元,贷款到账35300元,共计损失14800元。

2020年3月20日,卢某甲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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