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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同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到北京市大兴区**镇**房间,因房产纠纷问题与其父亲卢某乙发生争吵,后使用事先携带的铁锤多次击打其父亲卢某乙的头部,造成卢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卢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当日被传唤到案,后于2020年9月23日8时40分因尿毒症、肾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卢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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