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0********,瑶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卢某乙、卢某甲父女二人在2015年11月5日向胡某某借款52万元,并商定每月利息3分。其父女还了12个月利息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子变卖120万元,卷款外逃到江西省、福建省**,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还钱给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卢某甲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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