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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本市东坑镇镇政府副镇长,住本市东坑镇乐然街22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S13****)途经本市东坑镇东坑大道中心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卢某乙的证言,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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