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9********,汉族,专科文化,待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羊角塘镇镇区往羊角塘镇大岩社区太平村民组方向行驶,行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大岩社区太平村民组路段时,撞到路边的行人卢某乙,造成被害人卢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打电话报警并请人拨打120、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4月27日02时许,被害人卢某乙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9日,卢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二十七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个尚未完全走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珍惜他人生命,勇于承担自己过失行为带来的责任,在第一时间报警、请人拨打120,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在家庭困难、亲友帮助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我们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予以肯定,对其从轻处理,为其未来人生之路开启一扇自信之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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