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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325196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沙坪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17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碧云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是贞某某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在家中用蓄电池、逆变器等零件组装成电鱼机后到禁渔区贞某某沙坪镇**村**码头**流域非法电鱼,后于当日17时需,在其离开江岸准备回家时被贞某某沙坪镇人民政府**站站长刘**及**村驻村干部控制,当场查获其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白条鱼)约0.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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