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6时许,卢某甲、彭某某等人以过生日订台的方式将余某某骗至双某某**饭店门口,后两人将余某某挟持至大祥区**乡某处。卢某甲借口余某某背叛了他,要求余某某还欠他的3000元钱。余某某说没有,彭某某见状便打了余某某一耳光,并用木板击打余某某背部、脑部和右肩部,并捡起地上的红砖威胁余某某,迫使余某某从朋友处借款700元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彭某某将其中100元转给卢某甲。案发后,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卢某甲家属赔偿余某某4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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