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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9********,汉族,大专文化,仙桃市**建设有限公司**,系仙桃市**项目部项目经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巷**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8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仙桃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项目,并租赁了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挖掘机在仙桃市**镇**路**村**组**段施工建设。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担任该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兼安全员。同月3日10时30分许,在施工场地未设置警戒护栏且现场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公司聘请的操作员喻某某(已起诉)驾驶挖掘机在施工路段北侧由东向西倒行进行施工时,民王某某(男,69岁)驾驶电动车载其妻黄某某(女,65岁)进入该施工路段,并在路面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因电动车前方路面南侧停有一辆翻斗车,王某某驾驶电动车绕开翻斗车继续前行时撞上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履带,喻某某未发现,继续往后倒行进行施工,挖掘机履带将电动车及王某某、黄某某碾压,致王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因颅脑和胸腹部外伤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合并胸腹腔脏器挤压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即到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有指挥和管理职责,却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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