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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现住地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伙同同案人巫某(另案处理)饭后回到巫某某住处本市海珠区*苑*栋*房,二人继续喝酒,期间卢某某联系同案人范某某(另案处理)找来两名女子上门陪酒。至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达上址,后四人一起喝酒。当日凌晨3时30分许,孙某某酒后行为失常,大声吵闹、砸东西、抓冯某某头发、咬伤巫某某、抓伤卢某某,期间有物管人员及邻居上门制止。至4时30分许,卢某某在阳台上持红色塑料桶殴打孙某某,随后孙某某持该红色塑料桶拍打卢某某,并爬上阳台围栏,卢某某未及时制止。后孙某某坐在阳台围栏上,双脚逐一跨出阳台,卢某某才上前拉住孙某某。后巫某某发现孙某某悬在阳台围栏外,上前一同拉住孙某某。后因巫某某回大厅开门,卢某某一人未能拉住孙某某,孙某某坠落死亡。经鉴定,孙某某死因符合高坠死,其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4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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