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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被害人袁某某在网上被他人以帮助购买彩票及基金的APP华夏基金定投通被骗238689.89元。2018年11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于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多次将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取现,交于上线“陈某某”,并从中获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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