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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1********,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党员,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赛某某),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春雨,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帮陈某某购买股票炒股为由,于2014年4月26日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敕勒川大街浦发银行内收取陈某某3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陈某某自己的钱,10万元为陈某某向购买其房子的李某某借的10万元),李某某当天在场;于2014年5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敕勒川大街浦发银行内收取陈某某14.5万元,共计44.5万元。卢某某拒不承认收取过陈某某44.5万元帮其购买股票炒股的钱。

经本院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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