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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使用抖音网络平台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和视频,虚构女性身份并发布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吸引被害人黎某某添加其微信好友,两人随即确定男女朋友网恋关系。2020年3月12日、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网恋女友的身份,虚构自己生日、想一生一世与对方在一起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黎某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378元。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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