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杨婧,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03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0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05月31日、2019年0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西藏**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05日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土某某,公司住址为拉萨市林廓北路24号,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工艺品销售。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4年03月28日应聘到公司,同年03月30日任命为该公司销售总监,任期三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该公司职责范围为积极推销酒店产品,受理各种酒店预定以及电话问询等服务,跟各大旅行社进行交涉,最大限度地提高酒店客房入住率。
2016年05月29日,该公司法人土某某、财务经理黄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三人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2014年度、2015年度期间从各大旅行社收取的房费入账以及挂账情况进行对账,被不起诉人卢某某2014年度在公司挂账81065元,2015年度在公司挂账974138元,共计挂账105520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2015年刷卡、转账给公司以及向土某某转账入账共计878190元,扣除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应领工资、返佣共计70260元,被不起诉人卢飞龙未向公司财务入账共计106750元。
2016年11月18日,该公司法人土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2016年度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该公司挂账情况进行对账,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从**等九家旅行社收取的房费共计75290元未入到公司财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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