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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平常以捡拾废旧品为主要家庭经济来源。2019年11月,卢某某在景泰县寺滩乡九支村附近捡拾废旧品时发现冯某某的滴灌站院内堆放着大量废旧塑料水管,卢某某遂盗取100公斤左右水管到废品收购站卖得一百余元,此后一段时间卢某某陆续在该处实施盗窃三十次左右,盗窃价值3000元左右,获利3000元左右。2020年5月20日5时许,卢某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冯某某带人当场抓获。案发后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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