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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路过冯某某停在睢县**镇**大街自家**宾馆门口的未上锁犯轿车旁时,手扶住了该车左后门,发现车门未上锁,随即关住该车门,打开驾驶室车门坐到车上翻找,从驾驶室旁储物箱内盗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卢某某妻子将50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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