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旁边的公交车站台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蓝相间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自行车的价格是人民币4648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山区蛇口**将卢某某抓获。次日,卢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4668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