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宁,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其女儿刘某某一同前往三亚市崖州区“**”金店购买戒指。该店店员将一枚金戒指交予刘某某查看,刘某某查看后将戒指放在柜台上准备离开。卢某某趁机将戒指攥在手中,与刘某某一同离开店铺。卢某某将戒指藏匿于家中。2019年9月21日,公安干警将卢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了被盗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768元)。破案后,被盗金戒指已经发还,被害人对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郑如翔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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