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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XXX村XX组XX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在西某某蔡官镇新路口麦稻面包店购买面包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货架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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