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来到金某某**镇**村**组,采取破坏窗户,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的冰箱、沙发等物品破坏,后又将电视机、棉絮、衣服、板凳等物品盗走。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钟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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