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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路**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劫罪,于1993年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结伙他人,先后6次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地铁停车站工地,窃得该工地所有的钢筋等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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