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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滥发林某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乙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6年12月底,卢某甲看见自家位于钟山县红花镇**自留山**(地名)长着的林某稀稀疏疏的,想重新新种上杉树,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自留山**处的林某予以砍伐,并于2O17年1月种上杉树。经鉴定:钟山县红花镇**3林班1作业小班被卢某甲滥伐的林某蓄积量为21立方米,出材量为12立方米,面积1.430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肆意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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