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广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丹片区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4月29日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代表的南丹县月里镇**村**屯、**屯群众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屯和**屯将约2000亩土地出租给成某某种植油茶,同时约定卢某某代表的群众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自行处理合同范围内的林木,逾期成某某方有权处理。2019年5月16日(已逾15日),成某某与王某某代表的工人签订林木种植承包合同,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王某某等人擅自砍伐合同范围内的月里镇**村的林木。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枫树、杂树,砍伐面积为11.95公顷(179.25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59.953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43.7624立方米、杂木16.1913立方米),出材量为33.6322立方米(其中马尾松25.808立方米、杂木7.8242立方米),被伐林木21748株。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情节,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