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4********,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系杭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年底,杭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固废处置专员华某某明知张某某未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放任将废抹布、废弃密封胶等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交由张某某处置。2019年4月上旬,华某某联系张某某为**新材料公司处理一批混合固体废物。2019年4月11日上午,张某某联系刘某某从**新材料公司装运一车包括废弃密封胶、废抹布等在内的混合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当晚,刘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将该车混合固体废物倾倒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村**路北侧空地。次日,环保部门查获该批由刘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的混合固体废物。2019年9月29日,环保部门认定,该批混合固体废物中废弃密封胶及其沾染物共计7.78吨,均系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卢某某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