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恩施市**号**楼**。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位于施南古城的白酒专卖店内找卢某某索要欠款,卢某某与赵某某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双方用拳头互相击打对方的头部、面部,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卢某某已支付赵某某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90000元,某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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