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品芝,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4时许,在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门前车棚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向郭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郭某某用脚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胸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用手进行抵挡,后郭某某摔倒在地,倒地过程中郭某某用右手撑地面,造成右手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郭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尺骨茎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郭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口头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郭某某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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