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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将本案第一次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3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案发前在襄阳市高新区**社区经营一家废品回收店。2019年8月至9月,王某某、朱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窃取电信公司的通信电缆后,分三次驾车来到卢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进行销赃。卢某某明知其无收购电信通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资格,且王某某等人未提供上述物品的来源合法性凭证,仍予以收购,收购价格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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