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从淘宝卖家仲某甲处购买了遮阳网100件,后以不把刷单生意给他做就给差评作为威胁,强迫商家仲某甲(微信号为“ZHONG41172****”)将刷单生意给其做,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254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19年5月15日,被不诉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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