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月,卢某某在**局索要工程款,扬言“不按照自己结算的工程金额给付,就喝农药自杀”,以此方式相威胁,给**局施压。
2、2019年9月16日,**局牵头,在**局五楼会议室组织**局、**局、阿克苏市**局、阿克苏市**街道、**街道召开卢某某与地区**局工程款专题协调会。期间卢某某情绪激动冲出会议室打开过道窗户欲跳楼,被阻止。地区**局建议工程造价由地区住建局核算,工程中劳务费用按照规定价格,对工程中无法额定造价的部分组织双方协商,地区**局表示支持,卢某某表态接受该处理方式。
3、2019年9月19日,卢某某为达到让地区**局全盘接受自己提出的工程款要求,怂恿秦某某,与秦某某一同在“十一”大庆安保期间通过饶卡等方式赴北京,以此给有关部门施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随案保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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