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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其车辆曾经被刮花,为了泄愤,遂拿汽车钥匙将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小区门口旁边的粤Y1****东风牌小面包车、粤YV****比亚迪小汽车、粤EY****风景小汽车、粤E7****捷达牌小汽车、粤YS****起亚小汽车、黑A3****雪佛兰小汽车、粤Y0****飞度小汽车等七辆汽车车身划花(损失共价值4000元),后被车主韩某某当场抓获,民警于当日到场抓获卢某某,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5月5日,卢某某已给予上述被损坏车辆车主经济补偿,上述车主均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卢某某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积极退赃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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