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彩龙巷一餐厅吃饭、喝酒后,与赵某某共同乘坐一辆出租车到顺庆区柳林路,在下车开门过程中与一辆私家车发生擦挂。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赵某某阻碍交警执法(已另案处理),新建派出所民警贾某某与辅警吴某某、工勤人员何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调查处置赵某某阻碍交警执法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现场无理取闹,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新建派出所醒酒,在新建派出所值班大厅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故用拳头击打辅警吴某某腹部两拳。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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