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3********,满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路**区**号楼**单元**号,住址新乡市开发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新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中大道与宏力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04月09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6.25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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