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饭店吃饭时喝了1扎啤酒,当日22时30分许卢某某驾驶黑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房区**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的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6.3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建议书、案发(查获)现场照片、卢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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