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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昆明**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路**号**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21时0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越野车至昆明市**路与**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卢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87.5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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