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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张家港****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东路优客蛋糕店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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