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5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6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小区,于2024年6月20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6月8日22时29分,卢某某在合阳县解放南路“某某大盆骨”店内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解放南路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纪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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