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单元附**号,现住贵州省小河区**栋**层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的小型轿车从贵阳市乌当区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园花城小区行驶至甲秀南路贵大涵洞段处理其前妻曾某某与他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时,被前往出警的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