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陆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3********,**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1日晚上,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馆往**方向行驶,21时31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馆路口+1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卢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己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将卢某某带至荔波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0mg/100ml,卢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4mg/100 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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