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陕EG****的黑色别克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铁院对面区间路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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