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恩阳区马鞍铺方向往恩阳一小前校门方向行驶至省道S101线376公里100米(小地名:恩阳一小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卢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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