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道**镇道**路**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潍高速公路平度东收费站,准备上高速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疫情原因当场经非接触式手持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4mg/ml。

2020年6月7日卢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