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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8.8mg/100ml)后,驾驶蒙B9****号小型轿车,沿昆区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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