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83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居委***组宿舍,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朋友在袁某某**小区旁的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19分许,卢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送朋友回家,行驶至袁某某***路***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当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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