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寓**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关某某共同育有一子。关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办理信用额度为7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960161800479),后其于2018年9月6日因病去世。其后卢某某按照关某某的意思继续使用该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偿还银行贷款及日常生活消费。截止2019年12月13日,该信用卡被卢某某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69088.69元。期间,其未将自己持卡使用情况及联系方式告知银行,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均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于2020年5月29日代其还清尚欠的信用卡本息等合计74666.14元,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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