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本市中山大道西293号广东省技术师范大学第二教学楼,手持陈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上述教学楼**室代替陈某某参加了当天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同日10时许,卢某某的替考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卢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参加的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